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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厦门分公司被责令整顿,成为金龙股份控股子公司

发布者:365bet登录
来源:未知 日期:2025-12-09 09:5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消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厦门证监局对马敏华作出责令处理的决定。厦门证监局经调查发现,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规控制不充分。公司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该负责人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利用经纪商名义与客户挂勾,赚取业绩佣金。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苏小雷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投资顾问,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案》(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马敏华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该分公司券商名义招揽客户,赚取业绩佣金。他负责管理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参与客户诉讼的员工的合规性。上述情况违反了《关于证券基金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款、《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规定,厦门证监会决定《监管办法》。经询问,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东金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股份”,000712.sz),持股67.77%。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证券合规管理覆盖各企业、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员工,运行于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监督、反馈等方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约谈管理层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反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约谈管理层、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不完善的,行政监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及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础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鼓励不愿投资或者无法交换风险的投资者与投资者开户。与投资者一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向投资者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返还佣金、提供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保安服务; (四)利用诽谤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吸引投资者; (五)向投资者承诺证券交易收益或者补偿证券交易损失; (六)同意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损益; 。 (八)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信、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对内部合规违规情况,责令定期报告,并责令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担保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警告信、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行政措施。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对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令改正的决定 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排除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合规控制不到位。公司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活动。我这个人负责内部管理规定,并利用经纪人的名义与客户挂勾,获取业绩佣金。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否。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如果您对本管理和行政建议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试行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实施编辑。厦门证监局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对苏小雷出具警告信的决定 苏小雷:经调查,你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投资顾问,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活动,违反了《人民述说翻译基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局的建议不服的,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给予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试行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厦门证监局2025年12月3日决定向马敏华发出警告信马敏华:经查,你作为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分公司券商名义联系客户,套取业绩佣金。您负责管理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参与客户诉讼的员工的合规性。上述情况违反了Ar的规定《关于证券基金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管理和监督的方案》(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告信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按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记入完整档案。证券诚信管理对本监督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审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厦门证监局2025年12月3日实施。 (编辑: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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