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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欺骗性广告

发布者:365bet亚洲体育
来源:未知 日期:2025-12-27 09:43 浏览()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视听广播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广告参考内容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解决了当前广告行业的一些乱象。其中,对“大词引人注目、小词免责”的误导性广告的整治最受关注。广告是经营主体进行商业营销、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关注的重要方式。然而,目前一些市场研究机构、咨询服务公司等以“企业市场状况认证”为名,针对广告主发布各种“第一”、“领先”的调查报告。一些广告商引用了大量凭借此类“市场研究报告”和“行业地位确认证书”,在广告中声称自己在自己设定的细分市场中是“第一”和“领先”。在这种有限条件下的“第一”,导致行业地位受到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干扰,加剧了行业的“内卷化”。也有一些经营者在广告中采用“大词吸引眼球,小词拒绝”等手段。在重点突出产品或服务的卖点的同时,它们显着削弱了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不需要的信息。此类欺骗性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经营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对此类混乱的精准纠正。意见稿明确,广告主必须对所有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转载内容,包括引用内容,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广告受众被没有科学依据的引文内容欺骗和误导,意见稿对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人员年度调查、广告增强材料、广告内容补充材料等各种场合引用的相关数据、摘要、引文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针对“大字显眼,小字免责”问题,意见稿建议,引述的广告中含有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通过缩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产品颜色相近颜色的文字等方式进行补充说明。o 可能让消费者为难的背景,或者可能让消费者为难的背景。对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优惠条件等不符合常识的解释不一致。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此次意见稿的方向明确无误:广告不仅是营销手段,更是企业诚信的着眼点。对于经营者来说,依靠“巧妙”的广告说辞可能会获得暂时的关注,但却会损害长期的品牌信誉。与其在广告文案上下功夫,不如把精力放在打磨产品品质、提高服务水平上——这就是“硬核广告”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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